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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網紅經濟浪潮的助推下,“打卡”網紅餐飲成為了一種流行趨勢。許多經營者也從中看到了商機,紛紛加盟網紅餐飲品牌,以期借網紅影響力收獲不菲的利潤。這種加盟人通過品牌權利人的許可,獲得特許經營權,開設加盟店的行為,在法律上被稱作“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
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一系列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
不過,網紅浪潮的席卷,難免使得一些經營者頭腦發熱,一些加盟商在沖動繳納巨額加盟費后,才開始多方打聽,發現這個品牌也沒有那么好,很多加盟店很難盈利。在這種情況下,特許人一方如果符合了《管理辦法 》的要求,沒有過錯,被特許人又繳納了加盟費,此時被特許人是否還能解除合同,要回加盟費呢?
因特許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特許人在交易中無論是從經營資源還是信息不對稱程度來說,都具有極大的優勢地位。法律為了保護普通的加盟人,特地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設立了名為“冷靜期”的保護制度。即“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蔽覀儊砜纯此痉▽嵺`中是怎么適用這一規則的:(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民三初字第55號案)
案例分析
2010年9月26日,原告曹彬(乙方)與被告濟南乾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甲方)簽訂《AA國際動漫專營(標準店)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甲方授權乙方為河南省洛陽市建西區專營店;乙方支付甲方品牌加盟費18000元,合作擔保金15000元,在三年合作協議履行完畢情況下,合作擔保金無息退還乙方,乙方若中途單方面退出合作,合作擔保金不予退還;協議簽約時乙方向甲方交納裝修保證金3000元,用來保證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規范裝修,在裝修通過甲方審核情況下,甲方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乙方全額裝修保證金;乙方在未經甲方授權的情況下,不得私自轉讓或變更“AA國際動漫專營店”的經營權;協議有效期為三年,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協議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還約定了加盟涉及的商品、商品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乙方的經營模式、甲方的培訓支持等事宜。
協議簽訂后,原告曹彬參加了被告組織的培訓。AA國際動漫專營店管理規范、DIY測試題、打印機測試題、產品測試題、經營測試題、店主信息檔案、費用報銷單等培訓材料上,均有原告曹彬的簽字。2010年9月30日,被告乾豪公司給原告曹彬出具收到品牌加盟費18000元、合作擔保金15000元、裝修保證金3000元的收據。
但原告在培訓期間認真研究了被告的加盟政策,發現自己的具體實際情況不適合從事被告公司的業務。原告又及時找到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協議、返還所交費用,但遭被告拒絕。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1、認定原、被告簽訂的涉案協議中不予退還加盟費和保證金的條款無效;2、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涉案協議;3、被告返還原告交納的加盟費18000元、合作擔保金15000元、裝修保證金3000元,合計36000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首先認定了涉案協議系原告在被告許可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被告收取原告加盟費為目的簽訂的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其次強調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冷靜期”條款的設置,是考慮到被特許人對加盟的行業可能沒有充分的了解,法律從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出發,要求特許人必須給予被特許人考慮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的一定期限。最后,雖然協議中未明文約定,賦予原告“冷靜期”內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冷靜期”的具體期限,法院綜合考慮到原告曹彬在支付加盟費等各項費用后,一直未著手實施涉案協議,沒有實際利用被告的經營資源。最終認定本案原被告簽訂的涉訴協議仍在合理“冷靜期”內,可以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解除合同,遂支持了原告的相關訴求,令被告退回原告全部已繳納費用 。
律師評論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了特許經營合同中的“冷靜期”,是為了讓被特許人加深關于特許經營相關事項的認識,緩解投資沖動,賦予被特許人一定時間內反悔的權利。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冷靜期”被特許人也可直接援引《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二條,單方解除合同。但是這種權利也有一定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一般為特許人尚未實際掌握利用特許經營資源之前。
雖然法律為保護加盟商利益,賦予了大家冷靜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我們也提醒各位讀者,在作為加盟方與特許人簽訂合同時,還是應當充分考慮自身能力與經營環境是否匹配,合理考察對方的資源是否真實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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